免征契税的情况如下: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