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性质相似,通常统一处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正常经营必须的营销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广告费具有一次投入大、受益期长的特点,实行每年比例限制扣除,有利于收入与支出配比,也有利于规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