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具体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