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定额发票应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专用章是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盖发票专用章时,应注意盖在发票上印有“盖章”字样的地方或旁边,同时注意不要盖住金额、公司名称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