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以后的发票可在任何时候进行抵税,同时国家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而对于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中第一项的内容规定,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相关法律条例规定条件的,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