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发票入账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第五条内容的规定,即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应当在发生业务后,向对方公司提出要求并取得合规的发票或相关凭证,以作为证明其经营活动的资料,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前依然无法取得相应的合法凭证,应当按规定对已经入账的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进行税务调增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