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与审批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业务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章程,注册会计师名单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合伙人信息,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证明等文件。

  2、审批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