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四个特征是:

  1、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并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3、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4、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