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保证金的要求如下:
1、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2、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
3、发票保证金应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除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各级税务机关要对以往年度收取的发票保证金进行一次清理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