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融通的当事人是指以下三类:

  1、银行或经营代理融通业务的公司;

  2、出售应收账款并取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

  3、取得商业信用赊欠工商企业货款的顾客。

  三者的关系是,工商企业对顾客赊销货物,而后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后者向企业提供资金并到期向顾客收账。

  代理融通,又称代收账款、代客收账、出口账款保理,是指商业银行或专业代理融通公司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并在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