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Q是美国联邦法规(CFR)的一部分,于1933年颁布。条例Q最明显的部分是禁止美国银行支付支票账户利息,但它也包含了各种条款,美联储可以根据这些条款为各类银行设定利率上限,以影响信贷的发放。
Q条例的具体内容是: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公开支付利息,并对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设定最高限度,即禁止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会员银行对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并对上述银行所吸收的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了利率上限。1980年国会通过了《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管制法》(MCA),逐步取消了银行支付利息的上限,取代了Q条例的旧规定,唯一的例外是银行仍然被禁止支付商业支票账户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