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D(regulation D)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制定,并于1982年开始实施的关于私募证券发售的规则,又称为“避风港”。对私募发售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及资格做了详细规定,如不能有一般性劝诱行为或广告;发行人应以合理的注意确保证券的购买者不是“承销商”;发行人在首次出售证券之15日内,应向证管会申报Form D发行通知等等。照此规定发行的证券可免于按1933证券法进行登记。

  条例D包括三种豁免注册的安全港(safe harbor)-Rules 504、505及506,Rules 504及505的法源来自1933年证券法第3(b)条,即所谓的小额发行。该豁免条款授权证交会就美元五百万元以下的发行额,订定免登记注册的规则。Rule 506则专指私募安全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