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的内容: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的二级包买商在办理买断业务后,不需将单据或票据所代表的债权金额立即付给初级包买商,而是当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或保兑行)、票据的承兑行(或承付行)出现了拒绝付款、倒闭的情况下,承担赔付的责任,实际上起了一个对债权的担保作用。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二级包买商叙做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由于需要垫付资金,利润相对丰厚;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业务,由于不需要垫付资金,利润相对不高。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是指风险参与行不向风险出让行贴现款项,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风险参与行将按照其风险参与的比例向风险出让行支付债权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