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指过去国民政府时期根据《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条例》、《新非常时期过份利得税法》的政策内容,对公司、商号、行栈、工厂或个人等的营业事业利得所计征的一项税收。出台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的计征措施后,导致了当时后防物资紧缺且物价不断上升,因此国民政府于1947年停止了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的征收,转而开始了特种过份利得税的征收。

  随着我国国内税制的完善,目前包括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特种过分利得税的计征都已经停止,且相关的政策条例也已经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