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是按照以下三个原则进行确定的,具体如下:

  1、选取成交量最大的价位在有效的价格范围内,以此进行集合竞价可以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以高于成交价格的买进申报价与低于成交价格的卖出申报价来实现全部成交。

  3、对成交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其中至少一方进行全部成交。

  对以上三个确定原则,有以下特殊情况:其中,对于两个以上价位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条件的,可以以中间价作为成交的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