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内容主要包括:

  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的限制,各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施加汇兑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或多种汇率措施。歧视性的货币措施有可能导致对非居民转移的限制以及多重货币做法;

  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各成员国均有义务购回其它国家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但要求兑换的国家能证明。

  经常项目可兑换是指一国对经常项目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并不得实行歧视性货币安排或者多重货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