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属原则,也称为实际所得原则,是指在确定常设机构应税跨国营业所得时,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的一种跨国营业所得的确定原则。对此,具体解释为:根据归属原则,对于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采用归属原则确定跨国营业所得可以限定地域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即限定了地域管辖权的行使范围,它有利于跨国公司精简机构,合理利用世界各地老的独立代理人关系,开展经营活动,但也会被跨国公司利用来逃避征税。我国同日本、美国、英国和法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对跨国营业所得的应税范围确定均采用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