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会计网在后台收到了一位粉丝的提问,称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下面就跟大家详细讲解。

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如何处理?

  权责发生制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是按照收益、费用是否归属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费用的一种方法。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以下给大家介绍两类业务的处理方法: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

  1 租金

  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2 利息

  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分期确认收入

  1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