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酒公卖是旧中国对烟酒的生产、购销实行垄断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专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各省设公卖局、分局、分栈、支栈。公卖栈可由商人承办,商人须先缴纳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公栈押款。经公卖局批准领取执照,承办商人即为公栈经理。公卖办法为官督商销,即由公卖局核定烟酒成本、利润、各项税捐,结合各地产销状况,酌定公卖价格,通知各栈办理。烟酒商人只准在公卖栈购买烟酒,并在出售烟酒的包装或容器上加贴公卖局印照方准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