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会计分录如下:

  销售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按3%计提增值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疫情期间按1%实际征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的减免)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

  疫情期间增值税1%征收率的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