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定条件为:

  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

  4、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