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或个人捐赠湖北省物资或者现金的,可以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第8、9、10点的内容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税务处理,如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等。

  而对于捐赠后纳税申报工作存在疑问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咨询所属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申报的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