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2)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

  ①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②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

  ①会计核算健全。

  ②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

  ③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