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考试三科中的一科,满分为100分,60分及格。主要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这里为大家整理了简答题以供考生备考练习用,考生可以多练习看看找找做题感觉。
1.【2021】赵某、钱某等5位股东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赵某持有该公1.7%的股权。鉴于甲公司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赵某书面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甲公司拒绝,理由是赵某的持股比例太低,无权查阅公司账簿。2020年5月,股东钱某意欲退出公司并与非股东孙某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磋商,确认按价格 120万元、现金支付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钱某将上述详情书面通知赵某和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均同意,赵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提出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名下房产换取钱某的股权。钱某予以拒绝,并将股权转让给了孙某。2020年6月,D甲公司股东会会议决定,虽然2019年度公司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但是为了扩大再生产,2x19年度的利润不作分配。赵某在该次股东会会议上投票反对,并于7月初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赵某查阅公司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钱某将股权转让给孙某而非赵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赵某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题中,甲公司拒绝理由系赵某持股比例太低,不属于法定“不正当目的”之情形,因此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
(2)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依法放弃转让的除外,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本题中,孙某系以现金形式支付,而赵某系以市场价格为120万元的房产换取股权,二者是不同支付方式,不构成“同等条件”,因此,钱某将股权转让给孙某而非赵某符合法律规定。
(3)赵某有权请求甲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本题中,甲公司已经连续7年盈利且符合法定利润分配条件但均未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赵某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