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向乙、丙、丁三家银行借款,均以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乙的债权为100万元,丙的债权为300万元,丁的债权为500万元,登记的顺序为乙、丙、丁。后未经丙的同意,乙和丁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400万元,下列关于乙、丙、丁三家银行的抵押权顺位表述正确的是( )。

A: 丁银行400万元,丙银行0,银行乙0

B: 丁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乙银行0

C: 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丁银行0

D: 乙银行100万元,丁银行300万元,丙银行0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乙丁变更顺序后,未经丙书面同意,不能影响丙的利益。由于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400万元,按照变更前乙丙丁的顺位,丙可以受偿300万元。乙丁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后,丙仍应受偿300万元,所以丁在第一顺位只能优先受偿100万元,丙受偿300万元,最后的乙得不到受偿。

答案选 B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