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项中,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项有( )。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经理人员;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