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 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拒绝付款

C: 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 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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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债务人进行抗辩的情形。

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如果该票据己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本题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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