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电脑的合同,双方约定总价款为80万元。6月3日,甲公司就80万元货款全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第一笔货款45万元,6月2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第二笔货款35万元。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 5月8日
B: 6月3日
C: 6月10日
D: 6月25日
【解析】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