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以赊销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签订合同当日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3万元,商品控制权已经转移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有权在三个月内退货。202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根据以往经验估计退货率为10% 。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应当确定的交易价格为( )万元。
企业代税务部门收取的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因此,应当计入交易价格的金额=100×(1-10%)=90(万元)。
相关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