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1.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一套生产设备,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规格、质量等做了明确约定,但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因故一直未使用,亦未支付剩余货款。收到货物两年后,甲公司才开始使用该设备,却发现该设备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当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时,甲公司以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义务的表达中,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有( )。

A: 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B: 虽未在法定期间提出质量异议,但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拒付剩余货款

C: 因设备质量不合格,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 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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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查标的物检验的具体案例分析。

根据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本题中未约定检验期间应在不超过2年的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但本题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已经是两年后了,且没有证据表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故应视为质量符合要求,甲公司应当支付剩余货款。

答案选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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