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 30 万元的原材料,另支付加工费 6 万元(不含增值税),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适用消费税税率为 10%的应税消费品,加工完成收回后,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乙公司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准予后续抵扣。甲公司和乙公司均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3%。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本题考核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确定。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所以甲公司收回的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成本=30+6=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