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流程主要分为信息维护、选择考试科目、选择考区、网上缴费四步,具体如下: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流程

  一、信息维护

  1、注册登录

  新考生需要先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注册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注册”进行提交即可;老考生可直接登录进行信息维护。

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

  2、上传照片

报名流程

  3、浏览并接受承诺书确认

报名流程

  4、如实填写考生信息并保存

报名流程

  二、选择考试科目

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

  三、选择考区

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

  四、网上缴费

  注意核对个人信息是否正确:

  (1)信息有误,点击返回修改;

  (2)信息无误,勾选“我确认以上报考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并缴费”。

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

  缴费完成后,考生记得要点击“支付完毕”按钮,缴费成功后即报名成功,考生可在页面侧边栏查看报考信息、报考状态等内容。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时间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时间一般为考前1个月左右,具体报名时间以当次考试公告为准。

  参考2022年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时间安排:

  1.11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报名时间为11月11日15时至11月14日15时,测试时间为11月26日;

  2.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专场测试报名时间为7月25日15时至8月1日15时,测试时间为8月20日。

  3.8月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统一测试报名时间为7月25日15时至8月1日15时,测试时间为8月20日至21日。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条件

  证券行业专业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条件分为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条件、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和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报名条件,具体如下:

  一、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具有三十六个月以上工作经历;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证券行业机构已开具录用通知的大学本(专)科应届毕业生等人员。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或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报名参加专项业务水平评价测试。

  《管理规则》第十条拟任证券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参加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的相应科目测试:

  (一)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可以不参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测试;

  (二)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资格考试、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考试等考试之一,或者在国家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教育机构等单位从事经济、金融研究或者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的,可以不参加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证券评级等相关监管规定参加测试的人员,或通过一般业务水平评价测试达到基本要求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可报名参加高级管理人员水平评价测试。

  《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上述人员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二)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下列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到第(四)项、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及其设立的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子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等基金服务机构及其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证券基金服务业务的,相关机构及其提供证券基金服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

  前款规定机构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