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CCA考试中,合同法是LW科目比较重要的考点部分内容,今天会计网会从对价的类型、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讲解。

ACCA(LW科目)重要考点讲解

  对价的类型

  LW课程中要求学生掌握三种类型的对价,分别为executory consideration(待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已履行对价)和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

  1. Executory consideration是待履行的对价,类似于英语中一般将来时的概念,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作出的一项承诺(promise),即双方分别答应在未来某个时间做某事。

  比如甲许诺三周内给乙交付一部手机,乙许诺一旦收到手机,立即付款600镑,所以在甲和乙达成协议时,双方交换的是未来做某事的许诺,视为待履行的对价。

  因此可见,待履行对价是一种承诺,达成协议之时行为并没有完成。

  2. Executed consideration是已履行的对价,类似于现在完成时的概念,与前者相反,该对价的内容已经被合同当事人所履行完毕了,常见的生活例子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货两讫。同学们考试中常考的案例是悬赏广告。

  比如甲的狗狗丢失了,在大街上张贴了悬赏广告,承诺只要有人找到自己的狗狗,就会给他一笔好处。结合上面的知识点,甲的这则悬赏广告就是待履行的对价,未来会给符合要求的另一方一笔悬赏金。

  那么假设此时乙按照要求寻找了甲丢失的狗狗,带着狗狗向甲索要好处。那么乙寻找到狗狗的行为就是已履行对价。

  因此可见,已履行对价是一种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已经完成的行为。

  3. Past consideration是过去的对价。但是这里的对价要打引号,我们可以把它翻译为过去的行为更加恰当。

  这是因为行为要么和promise同时发生(已履行的对价),要么在承诺之后发生(待履行的对价),才算是有效的对价,如果行动在promise之前发生了(过去的行为),那么这种对价是无效的。

  还是举个例子,甲有一部手机,乙是甲的好朋友,甲把手机送给了乙(act),乙收到手机后,跟甲许诺(promise)说愿意给他100镑作为补贴,那么这个100镑就是乙给甲的许诺(promise),针对的是甲把手机送给乙的行为,我们可以看见送手机的行为发生在了许诺之前,所以甲送乙手机的行为就是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不能换取乙的许诺有约束力,所以甲不可以强制执行乙的许诺,让她把100元给自己作为补贴,即乙之后可以反悔。

  综上,过去的对价属于无效对价,不能换取另一方的承诺有约束力。

  构成有效对价的三大条件

  除了对价必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类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一种有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和约束力的对价。

  1. 首先,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双方签订的是走私违禁品的合同,对价内容无效,合同五大要素不满足,因此构成的是无效的合同。

  2. 其次,对价的内容必须是具有可操作性的。以无法实现的行为作为对价的内容或承诺不会形成一种有效的对价,因为该对价不具备可执行性。

  比方说男生对女生说,我愿意为你摘下天上的星星,只要你愿意嫁给我,摘星星就是一个不具有操作性的对价,不是一个有效的对价。

  3. 第三,对价的价值必须可以通过经济衡量来确认(重要考点)。

  这里不要求对价之间经济价值的平等性,换句话说不强调equal in value。只要求有衡量价值(have some identifiable value)且双方对此自愿接受即可,即要求sufficient,不要求对价必须adequate。

  最著名的案例为Thomas v Thomas 1842:原告是个遗孀 ,她的丈夫立遗嘱时说在她有生之年可以以1英镑的租金享有丈夫房屋的一年居住权。被告,丈夫遗嘱执行者,认为每年1英镑房租和一年房屋的使用权,如果互为对价严重不对等。但结论是,1英镑的房租构成了充分的对价(是sufficient但并不是adequate),遗孀有权以每年1英镑的租金居住在该房屋中。

  因此,法官在看对价是否有效时,不关心对价之间到底对不对等,会不会有一方因此获利或者吃亏,只关心对价有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价值,只要有价值那么就是一个有效的对价了。

  以上就是对价的三种类型,以及对价的三个规则,希望同学们能够加以理解和练习。

  来源:ACCA学习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