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请求按票据金额无条件支付的权利。这是初级会计考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节的核心考点,与追索权共同构成票据权利的“双支柱”。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例如,某建筑公司持有一张2025年12月31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可直接要求承兑银行支付票面金额100万元,无需经过其他债务人。若银行拒付,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的五大构成要件
1.票据有效性
票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包括绝对记载事项完整、签章真实等。例如,若支票未记载出票日期,则票据无效,持票人无法主张付款请求权。
2.权利时效合规
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2年内行使(远期票据)或出票日起2年内(见票即付);
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行使。
案例:某贸易公司持有一张2025年3月1日出票的见票即付本票,若2027年3月2日才提示付款,则付款请求权因超时效而消灭。
3.票据原件提示
持票人需向付款人出示票据原件,电子票据需通过系统验证。例如,某物流公司丢失纸质汇票后,即使提供复印件,银行仍有权拒付。
4.金额确定性
付款请求必须针对票面金额全额主张。例如,某供应商持50万元汇票要求分期支付25万元,付款人可依法拒绝。
5.票据移交义务
付款完成后,持票人需移交票据。若付款人发现票据伪造,可要求返还已付款项。例如,某企业接收伪造汇票后获兑付,银行可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资金。
付款请求权的两大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通过出票行为直接获得权利。例如,某新能源车企作为收款人接收客户开具的汇票,直接享有付款请求权。
善意取得:从无权处分人处无过失取得票据。例如,某科技公司不知前手票据系盗窃所得,支付合理对价后仍可主张权利。
2.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继受:通过背书转让、保证人清偿等方式取得。例如,某医药公司通过连续背书受让汇票后,成为合法持票人。
非票据法上继受:通过继承、企业合并等民事行为取得。但此类权利受基础关系瑕疵影响,例如继承人需证明被继承人权利合法性。
付款请求权消灭的三大法定原因
1.付款完成
主债务人全额支付后权利终止。例如,某零售企业收到支票款项后,付款请求权自动消灭。
2.时效届满
超过《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期限。例如,某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后失效。
3.票据灭失且未补救
票据损毁且未通过公示催告恢复权利。例如,某公司保管不善导致票据焚毁,且未在3日内申请挂失止付,则丧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