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设权性是指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等)并非在票据签发前就已存在,而是随着票据的依法制作和交付而新创设的权利。票据签发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买卖合同)仅为基础关系,而票据签发行为直接创设了独立的票据权利。例如:甲公司因采购欠乙公司100万元,签发商业汇票后,乙公司获得的已非普通债权,而是可背书转让、独立主张付款的票据权利。这一特性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票据设权性的三大法律特征
1.权利与票据凭证同时产生
法律内涵:票据权利在出票人完成票据制作并交付收款人时同步创设。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基础债权(如货款请求权),但票据签发后,收款人即获得可独立行使的票据权利(如提示付款权)。
案例:
2024年上海某公司因货物买卖签发票据,后货物质量纠纷导致基础合同解除,但持票人(非直接交易方)仍凭有效票据要求付款获法院支持。
2.权利独立于基础关系
独立性规则:票据权利不受基础关系效力的约束。即使买卖、借贷等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只要票据形式合法,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
抗辩切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瑕疵对抗善意持票人(如承兑银行不得以“出票人未交付货物”为由拒付)。
3.权利行使完全依赖票据凭证
“权票合一”原则:
主张票据权利须实际占有票据(如丢失票据则无法行使权利);
转让权利需交付票据(背书或直接交付);
权利消灭以缴还票据为标志(付款后持票人需返还票据)。
票据设权性与其他核心性质的逻辑关联
1.设权性与无因性的协同作用
无因性保障权利独立行使:持票人无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如为何欠款),只要票据形式完备即可主张权利。
示例: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不审查乙丙之间的转让原因(如是否真实交易)。
2.设权性与要式性的相互制约
要式性是设权的前提:票据必须符合法定格式(如标明票据类型、金额、签章等),否则权利无法创设。
反例:未记载付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视为“票据未成立”,设权性无从实现。
3.设权性与流通性的共生关系
流通依赖权利凭证化:票据权利随票据交付而转移(如背书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这是普通债权转让无法实现的(普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
实务案例解析:设权性如何影响权利行使
案例1:基础关系失效不影响票据权利
背景:A公司因采购向B公司签发汇票,后采购合同因欺诈被撤销。
裁判规则:B公司将票据背书给C公司(善意且支付对价),C公司仍可要求付款。A公司仅能向B公司追偿损失,不得对抗C公司。
案例2:票据丢失导致权利“悬空”
法律依据:票据灭失时,须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宣告票据无效后,持票人方可凭除权判决要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