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是指持票人需在汇票载明的“到期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若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提示付款,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承担付款责任)。例如:甲公司签发2025年6月30日到期的100万元商业汇票,持票人最迟需在2025年7月10日前向银行提示付款,超期则无法追索前手。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定日付款汇票的“10日黄金期”:三大核心规则
1.期限起算点:以“到期日”为基准
法律依据:
定日付款汇票的到期日由票面明确记载(如“2025年8月1日”),持票人需自该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若持票人提前提示付款(如到期日前5天),付款人可拒绝,但到期日当天即可受理。
案例:
浙江某建材公司持2025年3月1日到期的汇票,于3月5日提示付款(未超期),银行当日兑付;若延迟至3月12日提示,则丧失对前手追索权。
2.期限截止日的计算规则
包含到期日当天:例如到期日为6月1日,则6月1日至6月10日均属有效提示期。
遇节假日顺延:若第10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如10日为周六,则12日周一仍有效)。
超期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两类“权利缩水”风险
1.追索权灭失:丧失对前手的追索资格
法律依据:持票人超期未提示付款,前手(出票人、背书人等)免责,仅承兑人/付款人仍需付款。
反例:
上海某贸易公司超期3天提示500万元汇票,前手企业以“超期免责”抗辩成功,持票人仅能向承兑银行追索。
2.权利时效缩短:付款请求权时效仍为2年
法律依据:
定日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对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有效。
超期提示不影响该时效,但持票人需证明已履行提示义务(如系统记录、银行回执)。
权利保全与救济路径:三类“止损”措施
1.期前提示承兑:避免到期无法付款
规则要点:
定日付款汇票需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到期日为6月30日,需在6月30日前获得承兑)。
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立即行使期前追索权(无需等待到期日)。
2.超期后的补救:证明“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非自身过失(如银行系统故障)超期,持票人需提供证据,承兑人不得拒付。
示例:
某物流公司因台风导致交通中断,超期2日提示,凭气象局证明成功要求银行付款。
3.民事救济兜底:依基础关系索赔
法律依据:票据权利超期后,持票人可凭买卖合同等基础关系起诉直接交易方,但需自行举证交易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