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例如:2025年6月16日签发的100万元银行汇票,持票人最迟需在2025年7月16日前向银行提示付款(遇节假日顺延),超期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承担付款责任。这一规则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的核心考点。
1个月付款期限的法律依据与计算规则
1.法定期限的刚性要求
《票据法》: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记载到期日,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
《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1个月,超期后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案例:
广东某贸易公司2025年3月1日签发见票即付汇票,4月1日持票人提示付款(未超期),银行当日兑付;若延迟至4月2日提示,则丧失对前手追索权,仅能向出票人主张付款。
2.期限计算的实操要点
起算日:以票面载明的出票日为基准(如“2025年6月16日出票”则6月16日为第1日)。
截止日:出票日+1个月(含当日),若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
3.与其他票据类型的本质区别
定日付款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如商业承兑汇票);
支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
银行本票: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
超期提示的法律后果:两类“权利缩水”与救济路径
1.追索权灭失:前手免责的法定规则
法律依据:超期未提示付款,持票人丧失对背书人等前手的追索权,仅能向出票人主张付款。
反例:
上海某设备厂超期2天提示200万元汇票,前手企业以“超期免责”抗辩成功,持票人仅能向出票人索赔。
2.付款请求权时效仍存:2年兜底保护
法律依据:见票即付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有效。
例外救济: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银行系统故障)超期,凭气象局证明或银行故障报告可要求出票人付款。
3.民事救济路径
票据权利失效后,持票人可凭基础关系(如买卖合同)向直接交易方索赔,但需满足:
证明真实交易背景(提供合同、发票);
赔偿额不超过票面金额(不含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