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出售奖励的住宅契税征计
【解析】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权属的应视同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即28万元。房屋交换且交换价格不相等的,应由多支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房屋价格的差额,即5万元。因此,王某应就其获奖承受该房屋权属行为和房屋交换行为分别缴纳契税。
(1)王某获奖承受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税额=280 000×4%=11 200元;
(2)王某房屋交换行为应缴纳的契税税额=50 000×4%=2 000元;
(3)王某实际应缴纳的契税税额=11 200+2 000=13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