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有限责任公司于设立时收到甲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为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500元。甲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则A有限责任公司应记入“实收资本”科目的金额为( )万元。
【解析】由于原材料的合同约定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符,因此,可按照50000元的金额借记“原材料”科目;同时,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元,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A公司接受的甲公司投入的原材料按合同约定金额与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作为实收资本,因此可按56500元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