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的持股比例分别为 9%、9%和 82%。公司未设监事会,乙任监事;丙任执行董事,甲发现丙将公司资产擅自低于市价转让给丙妻,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遂书面请求乙对丙提起诉讼。乙碍于情面,未提起诉讼。甲的下列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以自己的名义对丙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B: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要求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C: 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D: 以公司监督机构失灵、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