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2012年12月初,A材料账面余额90000元,该企业12月份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5月,购入A材料1000千克,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30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0元,购入该种材料发生保险费1000元,发生运输费4000元(已取得运输发票),运输过程中发生合理损耗10千克,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均已通过银行付清,运输费用的增值税扣除率7%。
(2)15日,委托外单位加工B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发出B材料成本70000元,支付加工费20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0元,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款项均已支付,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3)20日,领用A材料60000元,用于企业专设销售机构办公楼的日常维修,购入A材料的支付的相关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
(4)31日,生产领用A材料一批,该批材料成本15000元。
3.根据资料(2),关于甲企业委托加工业务会计处理,正确的是( )。【解析】委托加工物资继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留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在成本中。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70000+20000=90000(元),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