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投资者收购一家股本总额为4.5亿元人民币的上市公司,该公司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考点】本题考核要约收购
【解题思路】掌握要约收购的程序
【具体解析】(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主板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因此A选项的说法正确;(2)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因此B选项的说法正确。(3)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8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C选项的说法错误。(4)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因此D选项的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