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丁计划设立一家从事技术开发的大山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设立协议,甲以其持有的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情形有()。


A: 君悦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

B: 甲对君悦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资义务

C: 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

D: 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大山公司时,君悦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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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考点】本题考核股东出资制度
【解题思路】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已被设立质权;章程规定不得转让;转让依法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具体解析】选项A错误。若君悦公司章程中对该公司股权是否可用作对其他公司的出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则甲是可以以其持有的君悦公司20%的股权作为其出资的。选项B、C正确。《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据此可知,甲对君悦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对欲作为出资的股权并非完全持有,若作为出资的话,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选项C中,甲已将其股权出质给其债权人戊,则其已经在出资的股权上设定了权利负担,会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选项D正确。甲以其股权作为出资转让给大山公司时,若君悦公司的另一股东已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会导致甲无法将股权转给大山公司,导致甲无法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

答案选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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