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因甲需继续居住房屋,因此约定3个月后办理转移登记,为保证履行合同,双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在此期间,未经乙同意,甲又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告知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事实。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 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B: 丙属于善意第三人
C: 若甲乙解除买卖合同,则预告登记失效
D: 自能够进行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申请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