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人,2018年6月1日以3 000万元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并对其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6 00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
201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960万元(假定每个月的利润是均衡实现的),未分配现金股利,投资双方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2 500万元和一台机器设备(账面价值3500万元,公允价值4000万元)作为支付对价取得乙公司另外30%的股权。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 000万元。取得该部分投资后,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因此将对乙公司的投资转为成本法核算。
甲、乙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且甲公司未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任何减值准备。甲公司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
下列各项关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甲公司因此项投资对其2018年利润总额的影响为312万元
B: 甲公司此项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属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C: 甲公司此项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属于会计估计的变更
D: 甲公司2019年1月1日追加投资后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9 812万元
E: 甲公司2019年1月1日追加投资后个别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 45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