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有形动产设备(2013年8月购入),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万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不含税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元。
【考点】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题思路】 区分不同项目的税率,进项税额抵扣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的税率;不动产出租适用9%的税率;接受运输业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具体解析】
应纳增值税税额=50000×13%+1000000×9%-2000×9% =96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