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同时丙转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设立之初,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 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 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 乙承担无限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