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甲出资90万元,乙出资60万元,双方未约定共有类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机,请丙装修公司对房屋重新装修,并告知丙,该房屋由自己与乙共有,但装修费用由乙一人承担。乙获悉装修事宜后,表示反对,并拒绝向丙付款。后乙欲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根据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选项A错误;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选项B错误;对外关系上,任何一位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主张全部债权或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因此选项D错误。
【考点】共有:
(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约定→家庭关系等为共同→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