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加工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原材料,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6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72万元。该批委托加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其实际成本为( )万元。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所以该批原料的实际成本=620+100=7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