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甲、乙、丙三人拟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在搬运为公司购买的办公家具时,不慎将丁撞伤。公司成立后,戊、己、庚、辛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一年后该公司发现乙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对丁的侵权责任以及乙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丁仅能请求甲承担该侵权责任

B: 丁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 该公司仅可以要求乙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D: 该公司可以要求甲、丙对乙出资不实的事实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
有疑问?求助专家解答吧。
添加老师咨询
下载会计APP
答案解析

公司设立时的侵权之债在公司成立后自动由公司承担,AB不当选。公司发起设立时,发起人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当选。

答案选 D
相关题目